(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服装××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服装××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812号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路××室。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在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也未按规定移送已向原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雷奇服装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200元,赔偿因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冻结银行存款60万元的经济损失14904元。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反诉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本诉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均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