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利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王福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福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09)利商初字第171号原告: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蜀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义,男,194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垦利县。被告:王福生,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福生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福生所欠原告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垫付款本息共计58784.83元,原告东营市通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7403.68元利息,余款51381.15元分期偿付,于2009年7月16日当庭支付20000元,余款31381.15元于2009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被告王福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凤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汝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