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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琚如燕、张志贤与张志贤、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如燕,张志贤,袁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921号原告:琚如燕,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官潭村官渡路12号。委托代理人:李红权,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贤,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御龙湾小区8号楼4单元301室。被告:袁燕红,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御龙湾小区8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如燕与被告张志贤、袁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如燕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志贤、袁燕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琚如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如燕撤回对被告张志贤、袁燕红的起诉。案件受理��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合计2510元,由原告琚如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