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陈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陈建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9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女,该公司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华,职工,环县坎门街道解放路170号。(身份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陈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