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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庆春与德清县万博旅游礼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春,德清县万博旅游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375号原告朱庆春,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群安小区39幢605室。被告德清县万博旅游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北湖街鸿运车站。法定代表人叶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庆春与被告德清县万博旅游礼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