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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坚忠与张桂芬、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忠,张桂芬,胡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坚忠,普陀区桃花镇公前村公前路126号。被告张桂芬,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被告胡海洋,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系被告张桂芬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忠诉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所有的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所有的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海勇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