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坚忠与张桂芬、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坚忠,张桂芬,胡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坚忠,普陀区桃花镇公前村公前路126号。被告张桂芬,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被告胡海洋,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系被告张桂芬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坚忠诉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所有的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房屋一套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桂芬、胡海洋所有的座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桃源中路62号205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海勇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