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文校与潘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校,潘长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98号原告:高文校,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山文校装潢店业主,住慈溪市南二环线东段18号新时代装饰市场北区。被告:潘长华,男,成年,汉族,系慈溪坎墩正统消防器材商店业主,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校与被告潘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哲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