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2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丙。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0,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丁。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