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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227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丙。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0,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丁。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甲、王乙的起诉。审判员  蔡军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