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汇支行与鲍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汇支行,鲍洪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88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汇支行。住所地:嘉兴市塘汇永政路。负责人:韦富春,行长。被告:鲍洪明,秀洲区东方新家园34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汇支行与被告鲍洪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鲍洪明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鲍洪明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熊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