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郑达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郑达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9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晨艳,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玉环县玉城街道解放塘农场。(身份证:33102119841013004X)被告郑达琴,玉环县锋辉机械厂副总,住玉环县坎门街道解放路70号。(身份证:33262719671031131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郑达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