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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朱××。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本案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为由,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叶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