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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州××纸制品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44号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工业园区。被告:湖州××纸制品厂,住所地湖州市××××村。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纸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州××纸制品厂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月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湖州××纸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