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淑文与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文,吴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04号原告:胡淑文,兴区织里镇五圣母兜15号。被告:吴剑峰(曾用名吴新华),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寺桥村寺桥头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文诉被告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胡淑文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