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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淑文与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文,吴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04号原告:胡淑文,兴区织里镇五圣母兜15号。被告:吴剑峰(曾用名吴新华),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寺桥村寺桥头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淑文诉被告吴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5元,由原告胡淑文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