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有限公司与东方××××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有限公司,东方××××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52号原告:嘉善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集体××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何××。被告:东方××××总公司,住所地:上××××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276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