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桐商初字第19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华甲、尹××与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甲,尹××,华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957-1号原告:华甲。原告:尹××。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甲、尹××诉被告华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甲、尹××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华乙的财产,限额在8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甲、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华乙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君国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