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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苏仙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苏仙根,苏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沁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4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大闸路*号。法定代表人:苏仙根,总经理。被告:苏仙根,身份证号码332603196501212376,住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708号。被告:苏荷女,身份证号码332622196207082362,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村西区5幢58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与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尔迪公司)、苏仙根、苏荷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徐沁泉、何晓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尔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仙根、被告苏仙根、苏荷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作银行起诉称:原告原黄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因被告苏尔迪公司的借款申请,双方协商于2008年11月24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2008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24日融资期间内提供最高额融资限额为人民币610万元,被告提供其自有的座落在江口开发区大闸路1号的房产(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座落在江口开发区大闸路的土地(黄岩国用(2001)字第01200042号)为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号分别为台房他证黄字第219208号,黄岩他项(2008)第01200006号,同时,还在黄岩工商分局办理了黄工商08-278号《抵押物登记证》,对总价值919万元的房地产就最高额贷款数额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2008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1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8年11月26日到2009年11月25日,月利率为6.9‰,逾期计收50%的罚息利率,借款人发生未按期支付利息,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等,贷款人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签约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而被告苏尔迪公司未能依约按时付息,尚欠2009年3月21日至2009年6月20日的利息126270元,及以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又拒绝接受原告的督查,不能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且因经营不善已于2008年6月停产歇业。抵押物已被玉环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转让过户。被告苏仙根、苏荷女均为被告苏尔迪公司投资股东,并自愿在2008年1月18日出具有一份《保证函》,对该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间最高额融资限额人民币610万元的所有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信用联社更名为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苏尔迪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及自从2009年3月21日起到200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126270元和从200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9‰,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35‰计算);2、要求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律师费41290元;3、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苏仙根、苏荷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苏尔迪公司、苏仙根、苏荷女未作答辩。原告合作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苏仙根、苏荷女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双方主体资格。证据2、批复一份,证明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开业更名的事实。证据3、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证明被告苏尔迪公司向信用联社借款610万元的事实。证据4、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为被告提供最高额610万元的融资借款的事实。证据5、证号为台房证黄字第××号房产证、证号为台房他证黄字第219208号他项权证、证号为黄岩他项(2008)第01200006号他项权证各一份,证明被告自有的坐落在黄岩区江口开发区大闸路的房屋及土地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证据6、借款利息表一份,证明双方借款利息清单的事实。证据7、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函一份,证明原告方律师向被告发函催讨的事实。证据8、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函,证明被告已停产歇业的事实。证据9、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1290元的事实。证据10、保证函一份,证明借款单位的股东被告苏仙根、苏荷女对借款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的事实。证据11、玉环法院(2009)年台玉商初字第1461号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已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事实。本院依法将本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苏尔迪公司、苏仙根、苏荷女,但三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信用联社与被告苏尔迪公司、苏仙根、苏荷女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确认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给被告苏尔迪公司借款,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苏尔迪公司在与原告于2008年11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后,未能依约按时付息,且因经营不善已于2008年6月停产歇业,并已卷入重大不利的诉讼。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相关规定,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未到期贷款,并支付原告因此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苏仙根、苏荷女出具保证函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本案借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故被告苏仙根、苏荷女依法仅对原告合作银行行使抵押权后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负连带责任。现信用联社更名为原告,其权利义务应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并支付截至2009年6月20日止的利息126270元和自2009年6月2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律师代理费41290元。三、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若不能如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对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大闸路1号的房产(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989.96平方米)、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开发区大闸路的土地(黄岩国用(2001)字第01200042号、土地证号记载12012.07平方米工业用地)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苏仙根、苏荷女对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行使抵押权后未受清偿之上述债权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80元,由被告台州市苏尔迪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苏仙根、苏荷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648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