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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抗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朱金明与平湖市圣柔得塑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波斯曼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金明,平湖市圣柔得塑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波斯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1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圣柔得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理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波斯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明。申诉人朱金明与被申诉人平湖市圣柔得塑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波斯曼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平民一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朱金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6月18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1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卫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