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厉益航与赵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益航,赵光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989号原告厉益航,农民,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东。被告赵光华,职工,市义东路24号1幢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厉益航与被告赵光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厉益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厉益航负担。审判长  吴红生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