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饲料有限公司与冯火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饲料有限公司,冯火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38号原告:嘉兴市南湖饲料有限公司,住���地:嘉兴市南湖区余镇南街乌桥东首。法定代表人:褚水林,董事长。被告:冯火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火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嘉兴市南湖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