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与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40号原告: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群英工业区职中路285号。法定代表人:唐有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晔隽,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碶闸街58号13-4、13-5号。法定代表人:吴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红磊、郑发国,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4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以无权管辖为由移送本院审理。经查,原告未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