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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毛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200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建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青、记录员严靓、被告人毛某及其辩护人周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被告人毛某进入浙江格兰仕空调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仕公司)成为该公司业务员。2006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毛某利用其主管格兰仕公司对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条件,以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嘉兴门店(即嘉兴市永乐家电有限公司)于节日期间搞促销活动为契机,采取偷盖格兰仕公司印章、伪造格兰仕公司促销费用确认函的方式,将格兰仕公司20套供货价为3880元/套的格兰仕KFR-50LW/DA4-120型空调柜机,瞒着公司以1000元/套促销价名义,经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嘉兴门店提货后,以3100元/套的价格分两次出售给其本人联系的当地客户李某。而李某在购进这20套格兰仕空调柜机的同时,按毛某提出的要求,分两次将共计6.2万元现金交给毛某,毛某除将其中2万元在提货时交永乐家电有限公司嘉兴门店入帐外,将其余资金予以截留。为此格兰仕公司损失57600元。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退赔了赃款57600元。公安机关已将其中2.1万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俞某、郭某、王某、吴某、李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确认函、销售细账、销售资料、销售发票、资金使用申请单、营业执照、工资表、员工交接表、授权委托书、呈批报告、盖章记录、文件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本院的赃款36600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