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宣学与董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学,董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05号原告:牟宣学,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02202079,住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大里岙村叶家168号。被告:董战勇,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02080016,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4幢20号。原告牟宣学与被告董战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 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宣学、被告董战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宣学诉称,被告董战勇在2008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0000元,被告董战勇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据。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董战勇归还借款3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董战勇的户籍证明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董战勇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董战勇答辩称,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但该借款已归还了18000元,仅欠12000元。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交被告当庭进行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牟宣学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董战勇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被告所立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董战勇辩称已归还了借款18000元,但没有提供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董战勇依法应当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综上,原告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战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宣学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董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5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陈兰冰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