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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98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