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98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甲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