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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川川与陈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川川,陈猛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794号原告:周川川,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412020017,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望仙路60号。被告:陈猛虎,726196012075110,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廊下村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川川与被告陈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川川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