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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娜与邵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娜,邵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73号原告余娜,陀区白沙乡白沙村大中里5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菜市路45号2单元601室。被告邵东海,陀区虾峙镇湖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娜诉被告邵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娜以本案所诉的借款偿还期未全部到期,待借款偿还期到后再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峥俜人民陪审员     贺夫军人民陪审员     章飞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方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