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奎法与毛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法,毛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96号原告:王奎法,石塘镇中山路49号。被告:毛恩德,石塘镇捕屿村西边小区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法与被告毛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王奎法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