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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奎法与毛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奎法,毛恩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石商初字第96号原告:王奎法,石塘镇中山路49号。被告:毛恩德,石塘镇捕屿村西边小区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奎法与被告毛恩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王奎法负担。审判员 江 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