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征宇与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征宇,朱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杨征宇,居民,住武义县凤凰工业区工力电器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华清,浙江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洪兵,石柱镇上里溪村1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征宇与被告朱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征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7元,减半收取4614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7884元,由原告杨征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程金华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恒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