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建松与麻法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松,麻法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679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679号原告:丁建松,农民,住缙云县新建镇大筠村筠南57号。被告:麻法义,农民,住缙云县东渡镇板举村1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松与被告麻法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建松负担。审 判 员 骆革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