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三商初字第4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邱××。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