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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再华与陈友生、陈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再华,陈友生,陈海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31号原告:江再华,箬横镇红升村D区4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宏,。被告:陈友生,市城东街道晋岙村148号。被告:陈海永,市城东街道晋岙村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再华与被告陈友生、陈海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再华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友生、陈海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再华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