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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抗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金培铁与江远田、陈娃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培铁,江远田,陈娃娃,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2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金培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远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娃娃。申诉人江金培铁与被申诉人江远田、陈娃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温洞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培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5月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4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