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抗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金培铁与江远田、陈娃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金培铁,江远田,陈娃娃,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抗字第2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金培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远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娃娃。申诉人江金培铁与被申诉人江远田、陈娃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2009)温洞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培铁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5月6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43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欢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