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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静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成,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本院在执行刘静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通讯学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刘静成表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裁字(2008)52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刘林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