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丁建芳与西安博物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博物院,丁建芳,西安市文物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博物院。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孔正一,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窦方旭,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芳,西安市文物局保护考古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小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安市文物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号。法定代表人郑育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正一,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博物院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7)碑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