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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运输有限公司与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运输有限公司,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桐乡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汪××。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娄××。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27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代理审判员  朱邵云代理审判员  腾 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正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