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嘉安纺织原料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安纺织原料进出口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212号原告: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石善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建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嘉安纺织原料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戴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嘉安纺织原料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57元,减半收取24378.5元,由原告浙江宝润毛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彦权审 判 员 夏 昶代理审判员 叶利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