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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与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家××有限公司,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叶××。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横山。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浙江××实业有限���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室。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雪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