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李××与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缪××。被告:孔××。原告李××与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