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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李××与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56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缪××。被告:孔××。原告李××与被告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