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娄××与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王××,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娄××。被告: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班 发 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卿(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