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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娄××与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王××,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娄××。被告: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娄××与被告王××、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娄××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班 发 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卿(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