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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尉民特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爱梅与被申请人刘国民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爱梅,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尉民特字第173号申请人丁爱梅,女。被申请人刘国民,男。申请人丁爱梅与被申请人刘国民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刘国民的豫BLH258号轿车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国民的豫BLH258号轿车。申请人丁爱梅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师玉洁              审 判 员 周留柱               审 判 员 李长顺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诗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