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甲与钱××、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甲,钱××,丁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044号原告:丁甲。被告:钱××。被告:丁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甲诉被告钱××、丁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苏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