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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斯民、阮美珍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斯民;阮美珍;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杭上行初字第46号原告张斯民。原告阮美珍。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坚。委托代理人解波云、王继水。原告张斯民、阮美珍诉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斯民、阮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广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