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天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金富与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富,叶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40号原告:许金富,经商,住天台县平桥镇后村9组32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人和家园10幢401室。被告:叶小明,成年,干部,人民政府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富与被告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许金富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