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民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姚长梦与钱长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长梦,钱长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558号原告:姚长梦。委托代理人:张生裕。委托代理人:罗晶。被告:钱长德。原告姚长梦诉被告钱长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长梦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钱长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长梦申请撤回对被告钱长德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长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减半收取1829元,由原告姚长梦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