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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2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与邱甲、邱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邱甲,邱乙,邱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24-2号原告:葛××。被告:邱甲。被告:邱乙。被告: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邱甲、邱乙、邱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葛××承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