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224-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与邱甲、邱乙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邱甲,邱乙,邱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24-2号原告:葛××。被告:邱甲。被告:邱乙。被告:邱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邱甲、邱乙、邱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诉权,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葛××承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