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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祥根与姚增有、姚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祥根,姚增有,姚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96号原告:宁祥根,824195107206214),汉族,开化县人,教师,住开化县马金镇马建公司宿舍四楼。被告:姚增有,成年,农民,县马金镇姚二村。被告:姚土林,成年,农民,县马金镇姚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祥根诉被告姚增有、姚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祥根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祥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宁祥根负担。审判员  陈日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柏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