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桥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高慧婷与西安洁美纸制品厂、王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婷,西安洁美纸制品厂,王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未民桥初字第221号原告高慧婷,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江波。被告西安洁美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被告王卫国,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汉,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静妍,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慧婷诉被告西安洁美纸制品厂、王卫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慧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40元,退还原告140元。审 判 长 王建安代理审判员 孙勇安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