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福考诉被告石丕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福考,石丕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姜福考,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石丕高,男,47岁,汉族,住威海市。本院于2009年7月1日受理的原告姜福考诉被告石丕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福考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