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敏、刘克俭与刘克俭、裴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刘克俭,裴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863号原告:刘敏,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五一大桥南堍1幢4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408203324。委托代理人:杨世东,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俭,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华丰小区66幢2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010302411。被告:裴珏,江市润州区芦州会馆巷45号104室,系被告刘克俭妻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刘克俭、裴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敏负担。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