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武侯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林传水与被告成都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传水,成都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林传水。委托代理人文富华,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平。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传水与被告成都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传水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传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传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传水承担。审判员  李成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