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馨文与金荣生、方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馨文,金荣生,方福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叶馨文,居民,洲花园迎风苑11-1-401室。被告金荣生,农民,住义乌市孝子祠34幢305室。被告方福有,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馨文与被告金荣生、方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馨文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