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馨文与金荣生、方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馨文,金荣生,方福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67号原告叶馨文,居民,洲花园迎风苑11-1-401室。被告金荣生,农民,住义乌市孝子祠34幢305室。被告方福有,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金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馨文与被告金荣生、方福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馨文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建 搜索“”